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财政信息 > 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公开

【区审计局】 2017年度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来源: 石鼓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9-03-29 16:47     

  衡石审报〔2018〕46号  

                           

 

                     

                 

 

 

 

 

      

 

被审计单位: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

 

审计项目2017年度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情况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我局于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5月27日对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组织区本级2017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财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依据国家审计准则,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出具如下审计报告:

一、 基本情况

(一)区财政局的基本情况

石鼓区财政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设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综合业务股、金融与债务股、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经济建设股、农业财务股、社会保障股、企业会计股、财政监督股、政府采购监管股14个股室或部门;在职在岗工作人员31人。负责组织区本级2017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工作。

(二)审计实施情况

审计中,我们采取了详查和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并运用查询、审核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区财政局各股室的账务进行了审计。审计开始时,召开了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对审计的范围和审计组纪律进行了公示。区财政局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了书面承诺。

(三)2016年度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我们对2016年度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看,财政等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整改落实,对审计建议进行分析,完善了相关制度,出台了相关文件

二、2017年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一)一般预算收入执行情况

1、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

2017年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年初预算为39475万元,年度调整预算为30800万元,总决算报表和金库报表显示完成30870万元,为年初预算的78.20%,为年度调整预算的100.23%。其中:

⑴增值税完成6807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7391万元的92.1%。   

⑵营业税完成57万元,无年度调整预算

⑶企业所得税完成3435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3231万元的106.31%。

⑷个人所得税完成1891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1648万元的114.75%。

⑸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1178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1059万元的111.24%。

⑹房产税完成704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705万元的99.86%。

⑺印花税完成379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355万元的106.76%。

⑻土地增值税完成3293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2920万元的112.77%。

⑼车船税完成1万元, 为年度调整预算1万元的100%。

⑽耕地占用税完成6116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6172万元的99.09%。

⑾城市维护建设税完成2633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2887万元的91.20%。

⑿行政性收费收入完成1113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386万元的2.88倍。

⒀罚没收入完成762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116万元的6.57倍。

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完成957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2493万元的38.39%。

⒂其他收入完成330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150万元的2.2倍。

⒃专项收入完成1213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1250万元的97.04%。

⒄资源税完成1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36万元的2.78%。    

2、上级补助收入和债务转贷收入

2017年区本级上级补助收入52447万元,比上年增加1654万元,增长3.26%,其中:返还性收入5468万元,比上年增加562万元,增长11.46%;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19515万元,比上年增加1206万元,增长6.59%;专项转移支付收入27464万元,比上年减少114万元,下降0.41%。

债务转贷收入5200万元,比上年减少889万元,下降14.60%。

(二)一般预算支出完成情况

1、区本级一般预算支出

2017年区本级一般预算支出完成886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81557万元的108.63%,年度调整预算144000万元的61.53%。主要支出项目完成情况是:

⑴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4862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15575万元的95.42%。

⑵公共安全支出4289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2717万元的157.85%。

⑶国防支出395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372万元的106.18%。

⑷教育支出17677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15421万元的114.63%。

⑸科学技术支出632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438万元的144.29%

⑹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579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446万元的129.82%。

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963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15133万元的105.48%。

⑻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585万元, 为年度调整预算9699万元的109.13%。

⑼节能环保支出390万元, 为年度调整预算380万元的102.63%。

⑽城乡社区支出9853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70114万元的14.05%。

⑾农林水事务支出5046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4742万元的106.41%。

⑿交通运输支出145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160万元的90.62%

⒀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56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140万元的111.43%。

⒁商业服务业等支出2028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1434万元141.42%。

⒂住房保障支出5687万元,为年度调整预算5645万元100.74%。

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1万元,年度调整预算

⒄其他支出5万元,年度调整预算

⒅债务付息支出307万元,年度调整预算

⒆预备费支出0万元,年度调整预算1584万元,分别调整到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等科目。

2、上解上级支出

2017年区本级上解上级支出2144万元,比上年减少712万元,下降24.93%,其中: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1万元,与上年持平;专项上解支出2143万元,比上年减少712万元,下降24.93%。

(三)一般预算结余情况

审计认定,2017年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3087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52447万元,债务转贷收入5200万元,上年结余1878万元,调入资金及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194万元,收入合计91589万元,一般预算支出88600万元,上解支出2144万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30万元,支出合计90974万元,收支两抵当年结余615万元,其中:结转下年支出615万元,净结余0万元。

三、政府性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017年政府性基金上级补助收入819万元。其中: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72万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186万元、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3万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75万元、彩票公益金收入483万元。

2017年政府性基金支出819万元。其中: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72万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186万元、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3万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75万元、彩票公益金支出483万元。

基金收支相抵,当年无结余,上年结余112万元,累计结余112万元。其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结余8万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结余2万元、彩票公益金结余33万元、其他政府性基金结余69万元。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2017年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42978万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544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6955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809万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73万元、再就业资金收入2696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152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400万元、公务员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40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00万元、新农合保险基金收入3225万元、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资金收入20万元、大病互助资金收入123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4990万元、失地农民生活费资金收入4855万元。

2017年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36585万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4100万元、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4770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097万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314万元、再就业资金支出2721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750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632万元、公务员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40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60万元、新农合保险基金支出4393万元、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资金支出20万元、大病互助资金支出145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4910万元、失地农民生活费资金支出533万元。

基金收支相抵,当年结余6393万元,累计结余20319.62万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9892万元、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2185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958万元、失业保险基金结余252万元、再就业资金结余156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910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0万元、公务员医疗保险基金结余0.6万元、生育保险基金结余224万元、新农合保险基金结余901万元、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资金结余0.02万元、大病互助资金结余11万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223万元、失地农民生活费资金结余4607万元。

五、 政府性债务情况

截至2017年末,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26468.57万元。其中:上级财政1080万元,占比4.08%;国债转贷15388.57万元,占比58.14%;银行贷款10000万元,占比37.28%。

六、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 预算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区财政部分预算支出欠细化,资金二次分配数额较大。

一是2017年预拨再就业资金专户资金1500万元,列再就业资金支出,未列资金的具体使用事项;

二是将2017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奖补资金300万元拨付至角山乡,未列资金的具体奖补事项和奖补单位。

此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三、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切实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第四十六条“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规定,责令改正,严格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真实、完整、科学地编制预算,将支出进一步细化,保证预算的公开、透明和约束性。

(二)支出预算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无预算安排资金300万元,预算约束力有待加强。

2017年,财政在未安排预算的情况下检察院借款300万元。

此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规定,责令财政局今后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2、未严格按照预算指标规定的支出用途支付资金91.6万元。

一是2017年12月,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因少报耕地面积导致的耕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缺口12万元

二是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农村环境整治项目的工作经费和奖补资金79.6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规定,责令区财政局今后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

3、部分租金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直接拨付支出。2017年度区国资局收到区财政、区环卫局拨入经费91.40万元,支付各项费用171.37万元,超支78.5万元,资金来源为应缴预算租金收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责令改正,并避免类似情况的产生

(三)收入预算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1284.63元收入未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1)截至2017年12月末,财政未将非税收入600.76万元及时足额划解国库

(2)截至2017年12月末,国有资产管理局未将房屋租金等预算收入683.87万元及时足额划解非税资金专户。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及《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责令财政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将延压缴库收入及时足额划缴国库或专户。

2、 收入5532.51万元未及时征缴到位

一是至2018年3月,国有资产管理局应收未收房屋租金132.51万元;
    二是沙场经营权拍卖款尚未收回。至2018年3月,公司应收沙场经营权使用费8200万元,已收取2800万元,剩余5400万元尚未收回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规定,责令财政局协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征缴上述收入。

 3、专项资金未及时收回。2012年我区收到原松梅冶炼厂铬渣污染综合治理项目资金2600万元,在上级的专项审计中发现完成的工作量较申报工程量大幅减少2017年12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下发通知,收回相关指标856.72万元,区财政局未能及时收回相关款项至国库。审计期间,区财政按照审计要求区松梅冶炼厂铬渣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指挥部剩余的资金831万元全部缴至国库。

)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安置房建设补差资金未争取到位。2016年4月,衡阳市国土局对石鼓区蒸水风光带北堤等5个项目村民安置房建设费用补差评审意见中,对我区5个项目的安置房建设共计补差3811.48万元,资金尚未拨付到位。建议区财政局协同相关部门依规申请上级部门拨付上述资金

2、往来账务长期未清理,涉及金额较大,资金安全存在风险。2017年1-12月,区财政局对区财政资金专户进行了集中清理,存在销户销帐未清理债权的情况,存在财政资金流失的隐患。

一是工资统发中心多付工资3.07万元

二是非税资金专户应缴财政专户款借方余额42352万元,贷方余额36354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第三点“(十一)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及时清理、处置往来款项,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不彻底。

石鼓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区检察院、法院依旧保留原银行核算账户 2017年1-12月,国库拨付检察院、法院原银行核算账户经费1888万元,相关账依旧进行账务核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四、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强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撤并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户……。”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的规定,责令改正,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全面铺开,不留死角。

)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1、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未能及时归集。至2018年5月,各项目指挥部和单位欠付区城建投项目建设资金14098万元,主要是华耀城项目1147万元、虎形山项目二期2442万元、雅士林项目2016万元、利权置业项目1480万元、蒸湘北路延伸项目3090万元、影视中心项目627万元、二环路项目726万元、长丰大道项目409万元等;经核对开设于财政局的资金专户,截至5月,华耀城指挥部银行存款余额2095万元、影视中心指挥部银行存款余额440万元、怀邵衡指挥部银行存款余额828万元、二环北路东段建设项目银行存款余额754万元、区角山乡长丰大道项目协调指挥部银行存款余额324万元,建议有资金结存的项目指挥部,将资金归集到位。保障安置房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2、区直部门出台的奖励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2016年1月,区司法局出台《关于干部职工继续教育的奖励办法》,办法规定:对取得法律硕士学位的,局里奖励1万元,其他硕士学位的奖励0.8万元等。

此文件不符合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发〔2014〕18号“三、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四、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和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七)其他培训。”和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的规定,建议司法局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修改或废止本局出台的奖励办法    

七、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建议

审计结果表明,区财政局组织我区2017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工作基本真实、合法。但仍存在往来款长期未清理、存量资金未清理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审计建议:

(一)加大资金争取力度,及时将安置房补差资金争取到位,同时对区属各项目指挥部进行摸排,避免类似情况的产生

(二)建议对往来资金进行清理,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加强对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理顺相关机制,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运作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三)建议加大对区属资产的管理,加大国有资产收益(租金等)的清收力度,保障国有资产、资金安全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石鼓区财政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石鼓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除涉秘内容外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