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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防办】(转)《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文件解读

来源: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官网      发布时间:2018-02-14 16:12     

      湘价费 60 号文件删除了 87 号文件中有关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相关规定 将“ 123 号文件”和“ 87 号文件”中有关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收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内容融合在新文件中 并重新设定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确定了新的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 为了与 270 号令的规定相适应 湘价费 60 号文件也删除了“国有土地上”的表述 将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确定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因法定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设定了新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87 号文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照城市防护类别、民用建筑的层数、类型 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等因素确定,计算方式复杂 人防部门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容易引发行政争议和廉政风险 新的收费标准不再区分 10 层以上、以下 基础埋深 3 米以上、以下 居民住宅、其他建筑,首层面积和总面积等多个条件 统一按地面建筑总面积一定比例来计算缴费数额。具体的收费标准为:长沙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6% 每平方 1800 元收取 其他省辖市及长沙县、吉首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5% 每平方 1400 元收取 冷水江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5% 每平方 800 元收取 除长沙县、吉首市、冷水江市以外的县级城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4% 每平方 800 元收取 新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简明易操作,减少了人防部门在执法中的自由裁量 更加公平合理、科学可行。

   (三)新收费文件不再设过渡期 87 号文件出台时 相比原来的文件收费标准大幅提高,实行分步到位 让社会逐步接受,符合当时的实际 在分步到位过程中,各市、县借过渡期随意减免的现象普遍存在 造成了人防收费政策不稳定,不严肃 湘价费 60 号文件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已充分考虑了各地的承受能力 不再设过渡期。各市、县在执行新收费标准时必须一次到位 以维护新收费文件的权威。

   (四)关于经济发展较快乡镇收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湘价费 60 号文件没有对经济发展较快乡镇的收费问题做出规定 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是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本身就是城市规划区的一部分 可以直接适用所在城市的收费标准,如果再对经济发展较快乡镇单独设定一个收费标准 在执行中可能会引起争议。第二是经济发展较快乡镇的确定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直接关系 全省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加上全省乡镇数量众多 以列举的方式点名哪些乡镇属于经济发展较快乡镇,难免挂一漏万 会影响到没有进入名单的经济发展较乡镇的人防工作的开展。省办研究后决定 在新收费文件中对经济发展较快乡镇的收费问题暂不做规定,由市、县人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 按照《实施办法》和 270 号令中的有关规定操作 通过与省物价局协调,将收费文件送审稿中有关经济发展较快乡镇的规定删除 在执法实践中,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应分成两大类确定其具体的收费标准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直接适用所在城市的收费标准;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比照所属城市的收标准执行

   (五)关于人防行政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问题

   湘价费 60 号文件是一个核定人防系统行政性收费标准的文件 仅规定了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人防行政性收费的征收方式、征收减免、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未作具体规定。主要原因是收费标准与征收使用管理是两个不同的事项 应当单独出台两个文件,省办准备协调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湖南省人防行政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规范超面积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明确人防行政性收费资金的使用范围 解决人防行政性收费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此文件解读转载自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官网,转载时间:2018年2月14日

转载链接:http://rfb.hunan.gov.cn/xxgk_70641/zcfg/zcjd/201403/t20140321_2226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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