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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3-12-26 09:22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湘衡石)应急罚〔2023〕49 号

被处罚个人:蒋 XX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茅叶村一组

邮政编码:421001

经营业主(负责人):蒋 XX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衡阳市富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蒋XX未在当日现场作业过程中进行作业全过程管理,对临时雇用的现场作业人员未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组织现场施工作业,未对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进行辨识、排查。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衡阳市富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蒋XX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石鼓角山衡阳市富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2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 告;证据四: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石鼓角山衡阳市富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2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据五:刘X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六:黄XX死亡证明;证据七:蒋XX、刘X询问笔录;证据八:蒋XX 2022年度工资收入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五点第一小点处罚基准,决定给予人民币 20400 元(贰万零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xxxxxxxxxxxxxxxx,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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