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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3-12-22 10:52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湘衡石)应急罚〔2023〕48 号

被处罚个人:蔡 XX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 1 号金碧华府负一楼

邮政编码:421001

经营业主(负责人):蔡 XX   联系电话:181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衡阳市石鼓区星光大道量版式歌厅特种作业(电焊)人员1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歌厅经营范围合法;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歌厅项目负责人易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五现场照片,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六: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点第一项处罚情节,执法检查后,该歌厅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决定给予衡阳市石鼓区星光大道量版式歌厅经营者蔡XX人民币叁仟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XXXXXXXXXXXXXXX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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