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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3-11-29 16:56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应急罚〔2023〕41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长锦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0J)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华源支路19号衡阳奥园一期S2号楼115复室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祝X 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1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衡阳市长锦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合法;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祝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五现场照片,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六: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二点第一项处罚情节,执法检查后,该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决定给予衡阳市长锦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叁仟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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