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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3-11-29 09:28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湘衡石)应急罚〔2023〕37 号

被处罚个人:颜 XX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华源建材市场C12栋111—113号复

邮政编码:421001

经营业主(负责人):颜 XX   联系电话:187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衡阳市石鼓区佳旺建筑材料经营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适格,同时也可证明该经营部经营范围合法;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经营部经营者颜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六: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九点第一项处罚情节,执法检查后,该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经营者颜XX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个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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