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人社监罚字〔2024〕5号
被行政处罚人:衡阳市悦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
法人代表:黄实作
2024年4月19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12345工单举报衡阳市悦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成年工。经调查核实:廖帅身份证出生日期为2006年4月6日,未满18周岁,于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在你单位工作、李欣瑞身份证出生日期为2006年3月7日,未满18周岁,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在你单位工作。
你公司使用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现对你单位处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华融湘江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