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23〕5号)、《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石鼓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下称区财评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竣工结算、征地拆迁(含管杆线迁改)费用等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财评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协助、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 区财评中心及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预算编制,如需聘请造价咨询机构,应从区财评中心备案的机构中自行选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产生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并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签订委托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由委托单位按合同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二章评审范围及起点标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且占比50%以上,同时达到相应起点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一)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及政府性融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及起点标准:
(一)财政投资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
(二)上述工程项目的其他费用(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可研编制费等)单项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的;
以上项目起点标准以项目立项概(估)算金额为准,没有概(估)算的项目以合同估算价或结算估算价为准,严禁分拆项目规避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中央和省、市已评审或明确由中央和省、市评审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类项目;
(三)财政部门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项目(会议费培训费等);
(四)低于评审起点标准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费用;
(五)与工程建设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含管杆线迁改)费用评审的范围及起点标准按照市本级国有、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管杆线迁改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并达到评审起点标准的预算项目(含工程项目和工程其他费用),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后,原则上由区财评中心出具预算评审报告或最高投标限价。
送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的结算项目原则上由区财评中心自行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200万以上(含)的结算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初审后,送区财评中心复审,区财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建设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出具结算报告,结算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报区财评中心备案登记。区财评中心定期对结算报告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四条 政府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在概算审批阶段,区发改局应邀请区财评中心提前参与把关审核工程造价。
第三章评审依据及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主要依据:
(一)立项(可研)批复、概(预)算批复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定额标准、计价规范
和价格信息等;
(三)相关批示文件(含变更手续资料);
(四)勘测报告、设计文件、竣工图等(含相关批复文件);
(五)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
书等;
(六)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
(七)施工组织设计,检验、试验、检测报告,专项方案,
洽商、签证等经济技术资料;
(八)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资料;
(九)其他。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主要内容:
(一)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审核重点:
1.相关基本建设程序是否按规定履行到位;
2.项目规模、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批准的可研及初步设计要求,是否超概算或估算;
3.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关于计价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工程变更计价约定是否与现行管理办法相一致,结算相关条款是否符合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对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是否详细、准确以及工程量进行复核;
5.审核定额套用是否按照现行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暂估价、暂列金额设置是否符合现行计价办法及石鼓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审核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7.审核材料(设备)价格是否按现行《衡阳工程造价》《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手册》进行计取;未包含材料(设备)价格是否有询价依据。
(二)区财评中心和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初审重点:
1.总投资是否超概(估)算,达到招标起点金额及以上的暂估价是否按相关规定招投标,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否办理不招标手续等;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竣工图、地勘资料、测量数据、土石方平衡表、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评审资料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审查;
3.合同内工程量是否完成,是否有甩项,是否有变更,是否履行变更程序;
4.现场踏勘时应重点核实施工范围的变更,工程变更的内容,借(弃)土方的运距真实性,工程实体与竣工图是否相符,用料的品牌或档次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并编制现场收方资料;
5.工程量计算是否依据充分、过程完整、结果准确;
6.投标清单与招标清单是否一致;清单是否有漏项、重复项;施工内容是否符合设计图、竣工图及清单描述(招、投标);执行单价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重新组价与合同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相符;
7.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施工方措施费的计取与施工方案、实际施工情况及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8.人工、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政策规定;
9.结算时应予扣除的费用是否扣除,如:按合同约定超报需扣减造价的(不含质量、工期及人员到岗考核的奖罚,该部分由建设单位在支付时予以考虑)、税费计取是否符合相关评审政策规定的。
(三)区财评中心结算复审重点:
1.建设单位是否将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到位;工程变更是否履行变更手续;
2.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是否符合合同相关约定、招投标文件相关条款;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及石鼓区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相关规定;
3.造价咨询机构的现场收方记录、材料调差表、土方运距证明、土方平衡表等评审过程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准确;
4.核查工程项目结算与预算的偏离度,对结算超合同金额的部分全面核查原因。
第四章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除经批准的紧急采购项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
外,区财评中心对已经完工的项目原则不进行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对应评审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而未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结算评审。如有特殊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区财评中心通过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下称平台)实现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登录区投资监管平台,填写好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通过监管平台报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
通过审核后,平台自动生成《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送审表》以下简称《送审表》(附件1)和预算(结算)送审清单)(附件2),收集整理好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造价咨询机构评审。
1.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开展结算评审之前,应将《送审表》及评审资料报区财评中心;
2.区财评中心在接到项目《送审表》和评审资料后2天内完成资料清点核查,对满足评审要求的项目按程序选取造价咨询机构;
3.造价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对项目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后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应建立内部复审机制;
4.造价咨询机构与项目相关方交换评审意见;
5.造价咨询机构根据评审情况出具评审报告,并将项目踏勘记录、计价文件、评审报告等评审资料送财评中心进行复审。
(二)区财评中心评审。
1.在造价咨询机构出具评审报告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将造价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及项目相关资料报区财评中心;
2.项目评审资料经区财评中心审查合格后进窗评审。其中,征拆项目需报区财评中心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评审;
3.区财评中心与项目相关方交换评审意见;
4.区财评中心出具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报告或结算复审意见。
第十九条 对存在变更手续欠缺、项目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手续不完善等影响评审的历史遗留问题,建设单位应先报区审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遗留问题进行责任甄别,确因客观因素,不纳入追责范围;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处理;甄别处理后送区财评中心予以评审。
第二十条 造价咨询机构或区财评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建议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要求:
(一)评审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并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送审后,原则上不得增加或变更已送审的项目内容及资料,确需增加或变更的,应严格按区财评中心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项目结算金额原则上不能超合同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或50万元以上的,移交审计部门进行责任甄别,建设单位根据处理结果调整结算金额;
(三)项目造价咨询费用达到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数额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以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机构;项目造价咨询费用未达到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数额标准,工程费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区财评中心备案的造价咨询机构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机构;
(四)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结算结果超过项目概算的,原则上先移交审计部门进行责任甄别,待审计甄别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向原批复机构申请调整概算后,再办理结算评审。不须立项但超资金预算的项目,须落实资金来源并由区财政局同意后再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因为项目评审资料缺失、评审资料失实或互相矛盾等原因,导致项目评审无法正常进行,区财评中心或造价咨询机构应向建设单位书面函询一次性告知资料补充清单进行催办,经多次沟通仍不配合对审、在明确期限内未补充评审资料或函询回复意见不明确的,区财评中心或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将项目资料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退窗。如退窗处理会带来久拖不决、影响项目进度的,区财评中心或造价咨询机构可依据现有资料直接出具评审报告,由此带来的项目结算风险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区财评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出具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结算评审报告;
(三)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完善内审内控机制,切实防范财政投资评审风险;
(四)对项目评审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相关各方沟通协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制定对参与我区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工作的造价咨询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负面清单和咨询费计费标准,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作指导、监督考核和业务培训;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方机构出现的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并追究责任;
(七)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评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区财评中心项目评审资料报送的规定收集、整理、编制项目评审资料,对隐蔽工程必须提供现场签证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在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及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项目招标完成后、施工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就合同中涉及不平衡报价、计价约定等工程造价相关条款征求区财评中心意见,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
(三)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资料不全或缺失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对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及不实情况;因建设单位不配合或提供资料不及时导致财政投资评审无法按时完成,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及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对确需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根据预算(变更)评审意见调整合同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
(五)EPC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在60日内将项目的深化设计文件及预算编制文件报送区财评中心,区财评中心按程序出具项目预算报告。项目预算报告作为进度款支付及项目结算的依据。EPC项目在财评出具预算评审报告前,建设单位付款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20%;
(六)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机构在合同中约定按财评中心考核结果支付;
(七)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工程量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并对初审的结果负责;
(八)收到区财评中心或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应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签署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九)做好已完成的项目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造价咨询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二)按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要求编制进度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成果文件,并对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项目资料管理,不得遗失、篡改、编造项目资料;
(四)对需要重点审核的工程量及隐蔽工程,应对照图纸、签证单到现场逐一核对,形成影像资料及现场踏勘记录,并经相关责任主体签字认可;
(五)对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应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区财评中心报告,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会审;
(六)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和评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项目施工(服务)单位收取费用;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第三方机构出现的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评中心反映情况。
第六章评审质量要求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算评审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项目施工(服务)单位编制的结算,经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评审,误差率不应超过15%;
(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评审后的结算,经区财评中心复审,误差率不应超过3%;
(三)区财评中心复审后的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误差率不应超过3%。
第二十七条 区财评中心要严格控制造价咨询机构评审的质量,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对造价咨询机构评审质量的考核办法:
(一)结算复审发现误差率大于3%、小于10%的,区财评中心应扣减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费并予以通报,并在一年内不得参与财评投资评审工作;
(二)结算复审发现误差率大于10%的,区财评中心应扣除项目全部造价咨询服务费,将相应的造价咨询机构列入黑名单通报并予以清退。
第七章项目变更评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范围:
(一)区政府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文件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累计正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参建各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报区财评中心备案。
(二)累计正变更金额在10万~100万元的(含10万元):
参建各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统一填报《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评审审批表(10万~100万元)》(附件3),区财评中心根据区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出具变更金额审核意见。
(三)累计正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
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统一填报《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评审审批表(100万元以上)》(附件4);
2.由区发改局牵头、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区财政局、区财评中心对申请变更的相关依据及其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联合会审,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会审意见;
3.区财评中心根据会审意见出具变更金额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经区财评中心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报区财评中心派员见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计价原则:
(一)工程量变更增量小于原工程量15%(不含15%)的,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二)工程量变更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5%的,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的,增加部分工程量应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不计取管理费及利润,人工工资按照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计取,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没有预算价格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共同市场询价确定;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在行为实施前报送区财评中心。区财评中心视情况确认是否参与现场核实,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的,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签证资料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隐蔽工程需留下清晰的影像资料,至少保存三张以上包含尺寸标尺和周边参照物的隐蔽工程彩色图片;需要专业公司测量的隐蔽工程及土石方工程,在测量时需通知区财评中心工作人员到场;对于未按要求准备隐蔽工程资料的,结算时不予认可;
(二)工程签证单需项目建设单位两人以上签字认可,其中一人必须为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工程建设的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工程签证单上必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发生变更,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进度款的支付,经批准的变更方能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与原合同支付比例保持一致。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进度款。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区财评中心在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财评中心工作人员或外聘专家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服务)单位不配合或提供资料不及时导致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无法按时完成,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服务)单位承担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工作因失职渎职导致项目评审不符合评审质量要求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监管单位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施工(服务)单位编制的项目结算不符合评审质量要求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发改和住建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进行追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 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项目结算不符合评审质量要求的,区财评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价咨询机构存在报告严重失实、弄虚作假、利益输送等行为的,区财评中心应禁止该机构继续参与财评投资评审相关工作,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对其提交的成果文件质量负责,地勘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因地勘、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重大变更、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方责任并追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对施工过程中要如实签证,对签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移送项目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此前区政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财评中心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附件:1.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送审表
2.预算(结算)评审送审清单
3.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评审审批表(10万~100万元)
4.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评审审批表(100万元以上)
5.评审时限表
附件1: | |||
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送审表 | |||
编号: | |||
工程名称 | |||
立项批复文号 | |||
核定投资规模(概算批复金额)(万元) | 工程建设费用(万元) | ||
核定招标方式 | 资金来源 | ||
送审金额(元) | |||
建设单位负责人意见 | | ||
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 | 该项目评审时间为 工作日,中心将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影响评审进度,相应时间顺延。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1.此表格归区档财评中心; | |||
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送审表 | ||||||
编号: | ||||||
工程名称 | ||||||
立项批复文号 | ||||||
核定投资规模(概算批复金额)(万元) | 工程建设费用(万元) | |||||
核定招标方式 | 资金来源 | |||||
送审金额(元) | ||||||
建设单位 负责人意见 | | |||||
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 | 该项目评审时间为 工作日,中心将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单位原因影响评审进度,相应时间顺延。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1.此表格归区档财评中心;
| ||||||
附件2: | ||||||
预算评审送审清单 | ||||||
序号 | 资料内容 | 等级 | 备注 | |||
1 | 项目评审审批表(签章齐全) | * | ||||
2 | 项目申请报告(100万元以下项目) | * | ||||
3 | 立项批复(100万元以上项目) | * | ||||
4 | 概算批复、政府相关批示文件(400万元以上项目) | o | 应包含概算明细表。 | |||
5 | 资金来源证明 | * | ||||
6 | 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EPC项目应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 |||
7 | 送审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相关文件(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表、电子文档、造价咨询中标/中签通知书 ) | * | ||||
8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资料及施工现场地形地貌图 | o | 土石方没有地勘报告时,应由建设单位提供; 土石方基础测量资料;运距情况说明。 | |||
9 | 送审资料承诺书 | * | ||||
10 | 影响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的其他相关资料 | o | ||||
11 | 土石方外运(外借)及卸土区占用费等情况说明(如有) | o | 土石方基础测量资料;运距情况说明。具体参照:石财评发〔2024〕7号关于印发《石鼓区财评中心土石方及建筑垃圾运输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注:*为送审必须提供的资料,o 视项目情况提供的资料; | ||||||
建设单位送审人: 联系方式: | ||||||
结算评审送审清单 | |||
序号 | 资料内容 | 等级 | 备注 |
1 | 项目评审审批表(签章齐全) | * | |
2 | 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 | o | |
3 | 经批准的变更文件 | o | 变更表1:10万以下变更备案表。 变更表2:(10万-100万)要填写正负变更金额。 变更表3:(100万以上)要填写正负变更金额。 |
4 | 咨询公司出具的初审报告 | o | |
6 |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 * | |
7 | 中标通知书 | o | |
8 | 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 o | |
9 | 投标文件 | o | 投标计价软件电子文件;技术标里应包含施工技术、方案。 |
10 | 竣工验收报告 | * | 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盖章,并有负责人签字,竣工验收报告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明确开工时间和竣工验收时间。 |
11 | 地勘资料及相关报告 | o | 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盖章(如有)测量资料应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 |
12 | 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 | * | 有清晰的计算公式(承包人公章及编制人的资格章,并由建设单位送审人签字)。 |
13 | 全套工程竣工图 | * | 蓝图由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三方确认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应核对并确保电子版和纸质原件一致。 |
14 | 现场签证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拆改图像资料等 | * | 签证必须为打印版(不能手写签证单内容),有连续编号,事由、地点、部位、尺寸、日期均应清楚,建设单位(两人及以上)、监理、施工单位经办人签字盖章齐全。 |
15 | 设计变更单 | o | 有连续编号,事由、地点、部位、尺寸、日期均应清楚,建设单位(两人及以上)、监理、施工单位经办人签字盖章齐全。 |
16 | 质量检测报告 | o | 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盖章,并有负责人签字,竣工验收报告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
17 | 送审资料承诺书 | * | |
18 | 土石方外运(外借)及卸土区占用费等情况说明(如有) | * | 至少保存三张以上包含尺寸标尺和周边参照物的隐蔽工程彩色图片,由建设单位出具正式书面文件,明确土石方外运(外借)的起点和终点并附导航图。比如运输线路、运输距离等。 |
上述资料中需提供原件,如没有原件应提供盖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 |||
注:*为送审必须提供的资料,o 视项目情况提供的资料; | |||
建设单位送审人: 联系方式: | |||
附件3: | |||
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评审审批表 | |||
编号: | |||
项目名称 | |||
概算金额(元) | 预算金额(元) | ||
合同金额(元) |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 ||
本次变更申报金额(元) | |||
建设单位意见 | 签字: 盖章: | ||
项目行业监管 部门意见 | |||
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意见 | |||
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分管区领导意见 | |||
备注:1.此表格送审前必须先填写好《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并一同交至区财评中心,统一由区财评中心归档; | |||
附件4: | ||||
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评审审批表 | ||||
编号: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
概算金额(元) | 合同金额(元) | |||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 本次变更金额申报金额(元) | |||
联合会审参与单位意见 | 建设单位 | |||
项目行业监管部门 | ||||
区财政局 | ||||
区发展与改革局 | ||||
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 | ||||
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分管区领导意见 | ||||
备注:1.此表格送审前必须先填写好《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并一同交至区财评中心,统一由区财评中心归档; | ||||
附件5 | ||
评 审 时 限 表 | ||
工程投资送审金额 | 资料审核时间 | 项目评审时间 |
一、预算评审(变更评审) | ||
1、投资50万元以内 | 1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2、投资50—100万元 | 1个工作日 | 12个工作日 |
3、投资100-500万元 | 2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4、投资500-1000万元 | 2个工作日 | 18个工作日 |
5、投资1000-5000万元 | 2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6、投资5000-10000万元 | 2个工作日 | 25个工作日 |
7、投资10000万元以上 | 2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二、结算评审项目 | ||
1、投资50万元以内 | 1个工作日 | 35个工作日 |
2、投资50—100万元 | 2个工作日 | 40个工作日 |
3、投资100-500万元 | 2个工作日 | 45个工作日 |
4、投资500-1000万元 | 2个工作日 | 50个工作日 |
5、投资1000-5000万元 | 2个工作日 | 55个工作日 |
6、投资5000-10000万元 | 2个工作日 | 82个工作日 |
7、投资10000万元以上 | 2个工作日 | 124个工作日 |
注:1、从受理项目评审之日起,按上述时间规定完成评审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