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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电子政务办】 转发“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18 17:55     

  各县市区主管局、合管办(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根据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4〕39号)以及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筹资工作

  2015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标准提高后,中央财政对120元部分的补助标准不变,对260元部分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的比例进行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具体分担办法仍按湘财社〔2013〕3号文件执行。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增加30元/人,达到90元/人。2016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要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各地要强化政府筹资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工作和宣传力度,规范筹资,确保参合率达到98%以上,原则上各地参合率不低上年度参合水平。要积极做好财政增资准备工作,确保各级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及时核准参合信息、录入参合信息,确保参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调整和规范补偿政策

  各县市区要合理规范使用和分配基金,原则上住院统筹基金按年度筹资总额的80%安排,20%的基金用于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应分别不低于50%和75%。全市封顶线由去年的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起付线调整为:三级医院1000元,其他医疗机构800元,报销比例为65%。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一、二精神病医院起付线降低1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等政策按省卫计委有关文件执行,县市区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按“大稳定,小调整”原则予以适当调整,乡镇卫生院起付线要在2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不低于上年度报销比例水平。按省卫计委政策要求调整和扩大药品及诊疗范围,提高住院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农村五保户住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行乡镇卫生院首诊制,探索按人头付费和总额付费政策。调整参合孕产妇县乡住院基本医疗全免政策,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各地住院剖宫产定额补偿1350元,平产定额补偿700元,病理产科参照同级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三、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和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根据省卫计委的要求,2015年9月份全省各市州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提前做好调研、测算、基金预留等准备工作。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按照《关于规范部分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卫合管发〔2015〕2号文件执行。其中,市级重大疾病同治疗方法的病种费用定额标准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待遇执行。县级重大疾病费用定额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

  四、大力支持各项医改工作

  继续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将乡村医生的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至5元,新增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在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将价格调整后反映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支付比例上予以倾斜,稳定并控制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在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满足参合群众多样化就医。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15〕16号),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完善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并逐步扩大病种范围。发挥新农合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

  五、加强基金监管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筹集、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有效。认真落实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大力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对于骗取医疗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继续加大对于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处理和通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建立以即时结报、服务协议、检查考核、病人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估体系,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医疗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医疗机构采取降低报销比例、暂停或取消即时结报服务或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进行严格管控。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加强自律,宣传政策,公示医疗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目录内用药和目录内诊疗项目,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比例不得低于85%和95%,次均费用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水平的3%。建立健全农合信息网络系统,严格落实目录外用药和目录外诊疗项目告知签字制,认真落实即时结报制度,病志首页要有新农合标识,病历资料要保管完善。落实住院参合农民身份确认两名医务人员签字规定、及时公示住院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等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信用等级评估中扣分或在年底结算补助资金时据实核减违规费用。

  衡阳市卫生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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