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管〔2015〕2号
石鼓区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发挥城管协管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城管协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衡阳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我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城管执法局统一招聘的城管协管员。
第三条 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区政府的要求,组织招聘、管理、使用城管协管员。城管协管员的日常管理由各大队(部门)负责;考核由区城管执法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
(一)区城管执法局要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执证上岗。
(二)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使城管协管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 区城管执法局按照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到岗到位、执勤形象、作风纪律及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对考核表现差不适应工作岗位的,予以辞退。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城管协管员在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指导、带领下,从事以下工作:
(一)协助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
(二)协助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但不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纪律
第六条 城管协管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以及从事与执勤工作无关的活动。因事不能按时上班执勤的,必须按规定提前书面请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并报区城管执法局督查考核科备案。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上岗执勤时,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精神饱满,严禁与管理相对人或围观群众发生肢体冲突和不文明的行为。
第五章 奖惩
第七条 城管协管员工作表现出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成绩显著的。全年考核没有扣分或扣分很少的;
(二)各大队(部门)年终组织民主评选推荐一人,报区城管执法局研究确认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上岗时着装不规范,扣0.5分/次;不着制服,扣1分/人次。
(二)工作时间缺岗、遛岗,扣0.5分/次;开会无故缺席,扣1分/次;旷工扣5分/次。
(三)工作时间参加打牌等娱乐活动,扣5分/次。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扣1分/次。
第九条 考核按10元/分扣款,请病假扣10元/天、事假扣30元/天,所扣经费作奖励基金使用。
第十条 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或其他规章制度,累教不改的。
(三)不文明执勤造成群众合理投诉年度内3次(含)以上或与群众发生纠纷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当月扣分10分(含)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扣分达30分的;一年内累计旷工15日(含)以上的。
(五)各大队(部门)每月底对协管员进行综合测评以百分制计分,按40%折算;区城管执法局每月考核得分按 60%折算。以上两项得分为协管员当月得分,得分在全局排名最后的。
(六)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协管员辞职或辞退后,所配发的服装、标志和证件应及时上缴收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