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石人社监令字〔2021〕38号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7月30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陆续接到水电班余发国、王小建班组共计33人,投诉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耀城H3地块项目拖欠他们工资,共计金额812838元。经查实,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石人社监询字〔2021〕37号),要求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前往我局接受询问,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湖南片区总经理曹明杰和水电劳务分包负责人丁礼,于2021年8月13日在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衡阳办公地点2楼会议室,确认了余发国、王小建班组等28人农民工工资金额6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在2021年8月18日前将所欠余发国、王小建等28人的工资支付整改到位。请你单位在指令改正期限内,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地址:石鼓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员胡晓芳、刘剑辉,联系电话:8177513)。
如果你单位拒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理或处罚。
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