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人:衡阳市石鼓区神秘人室内娱乐活动室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26号今日新城A栋401-2
2022年2月8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王欣妍投诉衡阳市石鼓区神秘人室内娱乐活动室违法使用童工。经查核实:王欣妍身份证出生日期为2007年1月15日,未满16周岁,于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你单位工作,情况属实。其行为已违反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人社监告字(2022)11号)。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处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
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华融湘江银行(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潇湘支行,账户名: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鼓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