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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何柟、邹众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衡石劳人仲字〔2024〕第212-213号)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华耀城商务中心B1栋石鼓区政务中心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9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