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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1-09-30 15:15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鼓)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sgqsw 3 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石鼓区兴中成不锈钢衡阳营销部(个体)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华源市场B8栋116号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 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申苇、朱勇在现场负责人李子华的陪同下对生产加工车间特种作业持证情况和现场作业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氩弧焊作业人员(刘X、刘X、苏XX、席XX、唐XX、张XX、段XX)未持有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三:衡阳市石鼓区兴中成不锈钢衡阳营销部花名册;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据五:衡阳市石鼓区兴中成不锈钢衡阳营销部调岗通知书;证据六:视频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的(¥21000.00)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9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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