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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1-09-27 09:00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湘衡石鼓)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sgqzyl 12 号

被处罚人:衡阳市石鼓区荣星木雕商行(个体工商户,阳XX)

地址:石鼓区黄沙湾街道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阳X 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钟亚伦(湘04022200013)、朱勇(湘04022200004)在负责人阳XX的陪同下对衡阳市石鼓区荣星木雕商行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加工车间未制定粉尘(木粉)清扫制度、未建立清扫台账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三:石鼓区荣星木雕商行员工花名册;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据五:视频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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