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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1-11-30 17:12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鼓)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5 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新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石鼓区角山乡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 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3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钟亚伦、高敏在负责人吴XX陪同下对生产加工车间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特种工吴XX、王XX正在作业,俩人说证件没带在身上口述都有特种工(电焊)操作证,吴XX特种工证号:T51102319XXXXXX3177;王XX:T51102319XXXXXX3297,经执法人员钟亚伦、高敏回局后进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核查不存在此证号。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三:衡阳市新愉教学设备员工花名册;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据五:视频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XXXXXX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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