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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表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12-02 15:35     


主体名称

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

石鼓区石鼓路66号

联系电话

8177160

“三定”文件

中共石鼓区委办公室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办发〔2019〕37号

单位性质

行政机构(√)

事业单位():参公事业( ) 公益一类()

公益二类()

群众团体( ) 行业协会( )  群众自治组织( )

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集中行使执法权的组织( )

主管机关

石鼓区人民政府

是否垂直管理

( )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 )

(√)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 )

是否委托执法

( ) 受委托组织名称:

(√) 委托协议是否报备:是( )否 ( )

执法主体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行政法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修订一版)》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关于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执法权力依据

执法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职权名称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条。

职权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一、五十三、五十四条。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衡政发[2000]5号)

职权名称

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本事项对应我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职权名称

 

职业介绍机构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等情形的处罚

本事项对应我区“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处罚”事项;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职权名称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子项)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职权名称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本事项对应我区“违反《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事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职权名称

对有关个人和单位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业务以及职业介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超出许可登记范围从事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职权名称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等证件;招用童工;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服装费、体检费、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等情形的处罚

本事项对应我区“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事项;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或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本事项对应我区“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扣押被录用人员证件、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费用或财物、强迫集资入股以及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等的处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录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十九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修正,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职权名称

对用工单位未实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十三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法定天数,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九十五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七条、第三十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修正)第三条、第七条、第三十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职权名称

对个人、单位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七条、第九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八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行为的处罚

本事项对应我区“对拒不支付、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处罚”事项;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制定和公布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等违反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职权名称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本事项对应我区“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职权名称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二条

职权名称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处罚(作为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职权名称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执法类别

行政征收

职权名称

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作为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

职权名称

失业保险费稽核(作为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国家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

职权名称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作为子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第五条、第十条

执法类别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章第八条;《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补贴给付(作为子项)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164号)第二条;

职权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关于印发衡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1995〕96号)、《关于省直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逐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衡劳社发〔2002〕16号)

职权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修订一版)》。

职权名称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给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给付(作为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五条;《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3年1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4〕34号)

职权名称

个人账户重复缴费、退费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政字〔2006〕13号)、《关于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工字〔2010〕7号)

执法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费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第三条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

职权名称

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作为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第六条

执法类别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本事项对应我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事项;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59号)第五条

职权名称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编制方案》第一条

执法类别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

职权名称

基金监督举报奖励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七条;《衡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衡人社发[2015]52号)第十三条

执法类别

其他执法

职权名称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备案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0年第9号)第二十一条;《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权名称

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13年第22号)第四十二条

职权名称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变更登记审核、注销登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三、八、十一、十二条

职权名称

 

人事代理和档案管理服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湘人发〔1998〕1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职权名称

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作为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关于印发衡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1995〕96号)

职权名称

个人社会保险费补缴

本事项对应我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补缴”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

审查意见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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