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简介
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国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1.公平竞争审查:
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2.建立制度的背景:
公平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目前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具体表现为:
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导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
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阻碍了社会创新活力,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由此,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自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文件)以及2016年8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3号文件),其目的就是要1.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2.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3.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发[2016]34号《意见》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我概括为“一个主体、避免两个误区、三个结合、四类标准、五项措施”。
1.“一个主体、避免两个误区”(主要体现在审查的主体和对象上)一个主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对于新增量政策)谁清理(对于存量政策)只能是一个,即各级各政策制定机关。避免两个误区,即要避免公平竞争审查召集人(市场监管局)单位或联席会议(汇总信息、逐级汇报、争议协调、筹建专家支持体系等)即为审查机关(只对自已出台的涉及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行为和案件予以查处);避免政府法制办即审查机关(法制办也只是对以政府名义出台的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政策制定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的只作公平竞争的形式审查。)
2.三个结合(主要体现在审查或清理的方式上)
一是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同时,强化外部监督,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效果。
二是原则禁止与例外规定相结合,既明确了原则禁止的标准和内容,又明确了例外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三是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相结合。在着力规范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同时,对逐步清理现有政策提出了要求。
3.四类标准(主要体现在审查的标准上)
《意见》主要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利划定了18个“不得”及后出台的《细则》衍生出来50条审查标准。
4.五项措施(主要体现在实施步骤、保障措施上)
从五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制度有效落实:
一是分步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先行实施,2017年起县市政府及各个部门在省级政府指导下全面推开。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2019年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国实现全覆盖。国务院将组织专项督查。
二是加强指导。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制度实施的协调和指导。
三是定级评估实施效果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条件成熟时要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四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查程序和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2017年10月2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文件)
五是强化执法。要根据《反垄断法》大力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及时公布案件情况,督促政府制定机关规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公平竞争审查(或清理)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新增量政策审查与存量政策清理的原则,除遵循前面所讲的“三个结合”的同时,注意把握分界点:
一是非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政策制定机关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会议纪要、请示、报告、批复,以及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所有其他规定和做法,由各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把关。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二是各政策制定机关内部自我审查
1.必须建立内部自我审查机制,即哪些政策由哪个科室负责审查(详见《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书面审查结论存档,要有“留痕”;
2.审查结论出具《公平竞争审查表》。
三是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全部有效的存量政策措施都应进行清理:
1.清理主体: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清理。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2.清理范围和重点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反垄断法》和《意见》,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1)设置不合理和岐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岐视性价格和岐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3.时间要求
具体按照《联席会议制度》安排的时间进度要求落实。
四、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流程按照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实施细则》中流程图进行。具体是“三步走”:
第一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步:核对是否存在违反“18条审查标准及其衍生的50余条二级标准”的情形;
第三步:在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审查表为书面审查结论(详见《实施细则》)
五、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发[2016]34号、省政府办公厅[2016]63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六发改价监[2017]1849号《实施细则》、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函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3月27日印发的衡政办发[2017]4号文件)。
六、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清理)的法律后果
《实施细则》第五章“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均有明确规定。(大家可参看曝光的12个案例,如全国12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北京市住建委纠正混凝土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深圳市教育局在中小学学生校服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