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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项目"10·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3-07-13 10:07     


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项目"10·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4日10时03分,罗XX驾驶湘D2R87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湘D803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湘D2R873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系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湘D803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系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沿衡阳市石鼓区松枫路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东门湘江西河堤卸料厂右转弯时,与由左转弯驶入湘江西河堤的由李XX驾驶的衡阳2032296两轮电动车发生接触,造成衡阳2032296两轮电动车受损、李XX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4月20日,石鼓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纪委监委、区交警大队、区科工信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10·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道路交通事故概况

2022年10月4日10时03分,罗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XXXXXXXXXXXXXX)驾驶湘D2R87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湘D803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湘D2R873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系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湘D803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系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沿衡阳市石鼓区松枫路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东门湘江西河堤卸料厂由西向南右转弯(未开启右转向灯)时,其车右侧与沿湖南华翔建材有限公司东门地段由西向北左转弯驶入湘江西河堤由李XX驾驶的衡阳2032296两轮电动车右前部接触,造成衡阳2032296两轮电动车受损、李XX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各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住所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演武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QH40600,法定代表人:秦XX,注册资本伍佰零壹万元整,成立于2019年5月24日,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混凝土、建材、水泥、沙石、钢材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交通运输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不含危险监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罗XX,男,汉族,44岁,湖南衡南县人,住址:湖南省衡南县泉湖镇源泉村曹冲组,身份证号码:4304XXXXXXXXXXXXXX,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

3、李XX,男,汉族,55岁,湖南省衡南县人,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咸塘镇大堰村李长塘组,身份证号码:4304XXXXXXXXXXXXXXX,衡阳2032296二轮电动车驾驶员,系本次事故死亡人员。

二、现场勘查情况和应急处置、善后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根据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锦程司鉴中心【2022】机鉴字第H659C号)鉴定意见:湘D2R873(湘D803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正常有效,衡阳2032296二轮电动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事故发生前均正常有效;根据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民和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10号)鉴定意见:李XX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胸部损伤并血气胸形成导致死亡

现场事故照片由石鼓区交警大队拍摄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2年10月4日10时03分,事故发生后,罗XX立即向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XX报告,秦XX接到电话后要求罗XX赶紧拨打120、110电话,秦XX到达现场后石鼓区交警大队民警随即也到达了现场,电动车驾驶员李XX已经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积极协调并与保险公司、死者(李XX)家属联系沟通,主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配合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及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99054元),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李XX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702054元(其中699054元用于死亡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000元为电动车受损价值)。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状态:当事人李XX驾驶衡阳2032296二轮电动车未注意安全、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左转弯的行为;罗XX驾驶湘D2R873(湘D803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注意安全、未正确使用灯光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司机未严格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流于表面走过场,未严格教育和督促司机罗XX执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所须遵守的驾驶要求,导致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10·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10·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故责任认定

1.罗XX,石鼓区交警大队根据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锦程司鉴中心【2022】机鉴字第H659C号)鉴定意见、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民和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10号)鉴定意见,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407120220000027号)认定当事人罗XX驾驶湘D2R873(湘D803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注意安全、未正确使用灯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之规定,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划定当事人罗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李XX,石鼓区交警大队根据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锦程司鉴中心【2022】机鉴字第H659C号)鉴定意见、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民和司鉴所【2022】病鉴字第10号)鉴定意见,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407120220000027号)认定当事人XX驾驶衡阳2032296二轮电动车未注意安全、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左转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划定当事人李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3.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严格教育和督促司机执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所须遵守的驾驶要求,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1、罗XX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其已被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作出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处罚种类为罚款),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李XX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3.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约谈警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要切实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驾驶要求,合法合规文明驾驶。

2.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从业人员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培训,通过交通事故视频、图像资料等各种方式,提醒人员时刻警惕,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执行交通法律法规所要求的驾驶要求,文明驾驶、合法合规驾驶,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衡阳沐雨建材有限公司"10·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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