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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项目“5·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3-07-13 10:16     


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项目“5·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5311242分,刘XX驾驶湘D2B05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湘DE209D2B058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系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沿衡阳市石鼓区国道107行驶借道超车时,其车尾部与刘XX驾驶的电动车发生接触,造成刘XX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XX驾驶湘D2B05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DE209)驶离了事故现场。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教育,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3420日,石鼓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纪委监委、区交警大队、区科工信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5·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道路交通事故概况

20225311242分,刘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XXXXXXXXXXXXXX)驾驶湘D2B05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DE209(湘D2B058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系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沿衡阳市石鼓区国道107由南向北行驶至殡仪馆路口(1879KM)南边300米地段借道超车时,其车尾部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刘XX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接触,造成刘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XXXXXXXXXXXXXXXX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XX驾驶湘D2B05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DE209)驶离了事故现场。

(二)道路交通事故各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住所为衡阳市衡阳县杉桥镇杉桥村鸡爪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MA4QA8282P,法定代表人:XX,注册资本佰万元整,成立于201936日,营业期限为201936日至203935,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修理汽车配件销售渣土运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XX,男,汉族,52岁,湖南衡阳县人,住址: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陶公村刘家湾组,身份证号码:4304XXXXXXXXXXXXXX,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已签订劳务聘用合同

3.XX,男,汉族,69岁,湖南省衡县人,住址:湖南省衡阳县集兵滩镇李坳村胡家组,身份证号码:4304XXXXXXXXXXXXX无牌二轮电动车驾驶员,系本次事故死亡人员

二、现场勘查情况和应急处置、善后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根据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锦程司鉴中心【2022】机鉴字第H320D号)鉴定意见:20225311242事故发生时D2B058(湘DE20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组沿国道107线中心线附近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超越同向右侧黑色小车)时,湘D2B058(湘DE20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组货箱往左侧横移,其车身第六轴左侧帮胎胎臂、车身第六轴左侧帮胎钢圈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后六位:102920)前面板左侧、左制动匝把、车身左侧护杠、车身左侧中部发生刮碰。其车身第六轴左侧轮胎挡泥板、货箱左侧后部(车身第六轴左侧轮胎上方)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后六位:102920)驾驶员刘水生发生碰撞接触,致使刘水生和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后六位:102920)倒地磨滑至道路西侧水沟旁,D2B058(湘DE20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组驶离(未停车)事故现场的事故形态;根据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锦程司鉴中心【2022】机鉴字第H320B号)鉴定意见:湘D2B058(湘DE209)重型半挂牵引车组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76.5KMh,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后六位:102920)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根据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锦程司鉴中心【2022】病鉴字第H14号)鉴定意见:刘XX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图片来源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的所托云联AEBS安全监控平台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湘D2B058驾驶员刘XX没有察觉到已发生了交通事故,继续向北方向行驶前往衡阳县界牌方向拉运货物,下午3点左右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XX与安全管理员王XX同时接到石鼓交警大队电话通知,才知发生了事故,便立即电话通知刘XX立即赴石鼓交警大队接受调查,且在第一时间向市交通运输局、衡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科汇报情况,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安抚死者家属情绪,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取证。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XX主动死者(刘XX家属联系沟通,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做好与家属的赔偿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及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82829元),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XX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82829元(用于死亡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当事人XX驾驶湘D2B05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DE209)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超车,并在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过交通法规规定的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司机未严格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流于表面走过场未严格教育和督促司机刘桂平执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所须遵守的驾驶要求,导致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5·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5·3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故责任认定

1.XX石鼓区交警大队根据湘锦程司鉴中心【2022】机鉴字第H320B号鉴定意见、湘锦程司鉴中心【2022】机鉴字第H320D号等鉴定意见,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4XXXXXXXXXXXXXX2号)认定当事人刘XX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全部原因,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划定刘XX承担全部责任,刘XX不承担责任。

2.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严格教育和督促司机执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所须遵守的驾驶要求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1XX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已被公安部门移送公诉机关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且法院已依法定罪审判,建议不再追究其其他责任。

2.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其进行约谈警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要切实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驾驶要求,合法合规文明驾驶。

2.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从业人员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培训,通过交通事故视频、图像资料等各种方式,提醒人员时刻警惕,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执行交通法律法规所要求的驾驶要求,文明驾驶合法合规驾驶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衡阳市华翔运输有限公司“5·3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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