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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的公示

来源: 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2024-07-31 09:47     

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的公示


为健全基层消防管理体系,加强基层消防管理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消防安全行政执法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委托单位: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单位:角山镇人民政府、黄沙湾街道办事处、五一街道办事处、合江街道办事处、人民街道办事处、青山街道办事处、潇湘街道办事处、金源街道办事处

三、委托事项: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区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区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三)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各单位消防安全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委托执法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执法。

特此公告。




附件:各镇(街道)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衡阳市石鼓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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