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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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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2024-05900 统一登记号 SGDR-2024-01001 文号 石政办发〔2024〕1号
公布时间 2024-02-05 来源 石鼓区司法局 信息有效期


《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经过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石鼓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起草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分别征求了区政府领导,财政、司法等部门,各镇街和区属投资公司的意见,形成本《办法》(审议稿)。

二、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分总则、支持与使用范围、资金管理、监督检查、附则五章十二条。主要有:

1.明确了支持范围。主要支持纳入国家、省、市中长期规划的项目或已获得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区级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为争资争项需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资金投向,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或重大影响,需提前开展项目调查等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2.明确了使用范围。一是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二是区本级财政和争取区级以上公共财政预算资金补助或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勘察及区政府批准的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勘察、咨询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等经费;三是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如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概算评审等。

3.明确了资金来源。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如项目争取到上级补助资金,则区本级安排的前期经费,应从到位后的上级补助资金中扣除。

4.明确了部门职责。发改局负责项目前期经费的申报、汇总和审核,再报请财政部门,向区政府提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建议,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财评中心对达到财政评审标准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进行评审。

5.明确了取费标准。主要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湖南省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95号)以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

6.明确了审批程序。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审批采取"一事一议"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发改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再报常务副区长审批。审批流程为: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发改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常务副区长审批;财政局安排拨款。

7.明确了责任追究。各单位必须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几种情形,由财政收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经过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发挥资金效应,厘清在项目建设各环节各部门的职责职权,根据区政府党组会议安排,发改局依据《石鼓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实际,起草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区政府领导,财政、住建、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的意见,经常务副区长把关后,形成本《办法》(审议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项目谋划和储备、项目立项和申报、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验收和结算、责任追究及附则五个部分。

1.项目谋划和储备。区发改局主动谋划项目,并指导各单位的项目谋划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项目谋划的责任主体。每月30日,各单位谋划好拟实施项目,区发改局汇总、梳理,报区政府投资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对研究通过的进行储备管理,并动态更新。项目前期经费按照《石鼓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2.项目立项和申报。业主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改局呈报政府常务会议题并汇报,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立项。区发改局牵头申报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区财政局牵头申报一般债资金,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共同牵头申报专项债资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行业专项资金。

3.项目实施和管理。业主单位按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并办理好用地、规划、环评、质监、安监备案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进行监管。项目变更严格按照《石鼓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办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对项目建设各环节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名录库管理,并定期更新。业主单位按相关规定在名录库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

4.项目验收和结算。业主单位向区发改局、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组织项目建设五方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验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由市级监管的项目需报请市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存档。区财评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算评审。

5.责任追究及附则。在项目谋划和实施过程中,各责任单位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委监委严肃追责。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