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2024-22235153 | 统一登记号 | SGDR-2024-01002 | 文号 | 石政办发〔2024〕2号 |
公布时间 | 2024-03-16 | 来源 | 石鼓区司法局 | 信息有效期 |
关于《石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满足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整合石鼓区现有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组织网络以及相关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机制和管理体系;构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和防范系统;确保对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做到领导得力、决策正确、指挥得当、实施有效;进一步增强石鼓区对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的处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衡阳市石鼓区实际情况,在《衡阳市石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修编。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区生态环境分局聘请了第三方公司进行起草工作,并认真学习上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借鉴其他地区出台的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开展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全面征求了区直各部门、镇街的意见,并经过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当地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3)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4)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5)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6)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帐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7)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9)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