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整治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巩固深化作风建设成果,督促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纪法意识,严守纪法底线,现将我区查处的4起党员干部酒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石鼓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周娉娉酒驾的问题。2022年6月11日,周娉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衡阳市雁峰区衡州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周娉娉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2.石鼓区潇湘街道石鼓社区党总支书记、社区主任姚静酒驾的问题。2022年5月14日,姚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司前街路段(衡阳市第十四中学)时,被交警查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姚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石鼓区潇湘街道城管大队队长邓昌伍酒驾的问题。2022年7月8日,邓昌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衡阳市石鼓区北二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邓昌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石鼓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级主任科员柏青酒驾的问题。2016年1月15日,柏青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衡阳市桑桥南路与蒸湘北路蒸水桥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11月26日,柏青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人大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一日、吊销驾驶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柏青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问题的严重危害性,算清酒驾醉驾“法律、纪律、经济、家庭‘四笔账’”,带头遵守党纪法规,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做到心中有畏、行有所止。
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和“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约束,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偏。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对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坚持风腐问题一体纠治,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做到“饮酒原因、参与人员、饮酒场所、费用来源、有无请托事项”等“五查清”,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将“两带头五整治”专项行动贯彻落实到位,巩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持续拓展作风建设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