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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1 13:05     

   衡教发[2015]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 [2014]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指导思想,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城区建设规划、人口发展走向、人口居住密集程度、单独两孩政策等因素,进一步修改完善中长期教育规划,在未来人口居住密集区域,通过新建、改扩建中小学校和发展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满足未来教育需求。

  (二)坚持“属地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根据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的招生政策,划定合理的招生区域,制定各学校的招生计划,统一组织当地的招生入学工作。市城区初中学校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招生计划,统一划定招生区域。

  (三)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和统筹安排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与当地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运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到一所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四)坚持相对稳定、适度调整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学区划分的稳定性,但随着城区规划和改造,可在保持学区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依据学校招生计划适度扩大或缩小学区划分范围。

  三、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生

  1.小学招生以“相对就近、划片招生、计划到校、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凡年满6周岁(年龄截止日期以当年8月31日为准)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2.新生入学以居住和户籍所在地划分就读片域,如居住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居住所在地为主。报名时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居住所在地学校申请。

  3.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按“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 ”的要求,报名时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务工所在区域的居住证,或在城区的房产证,或经街道以上机关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租房协议,并同时提供房东房产复印件)、务工证明(务工的劳动合同,须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并由用工单位所在街道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税务证代替)等资料向服务区范围内小学提出申请,经核查批准后,就近免试入读。

  4.若公办小学的学位不能满足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入学(含相关手续齐全的务工子女的适龄儿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就读学校。

  5.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的民办小学招生的管理。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就读学校,学校自主招生,教育行政部门须依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核定其招生计划和规范其招生行为。

  6.学籍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初中招生

  1.招生计划核准制。各县市及南岳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所辖初中招生计划,市教育局核准城区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并严格落实三控政策,即控招生总人数、班数、班额。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随意变更招生计划自行招收学生。

  2.招生录取免试制。全市所有公办、民办初中学校招生,须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和执行管理规定,实行免试录取入学。

  3.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实行分片制

  (1)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招生、计划到校、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市城区初中由市教育局统一划定招生区域)。若公办初中的学位不能满足服务区域,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就读学校。报名时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服务区范围内公办初中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2)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在城区中学就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务工所在区域的居住证,或在城区的房产证,或经街道以上机关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租房协议,并同时提供房东房产复印件)、务工证明(务工的劳动合同,须用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并由用工单位所在街道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税务证代替)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服务区范围内初中学校提出申请,经核查批准后,就近免试入读。

  (3)各初中学校招生结束后,须及时将录取名册报送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注册。

  4.民办初中招生时间与行为规范制

  (1)民办初中按照“自主招生、微机派位、计划到校、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各民办初中学校按核准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录取名单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注册。

  (2)民办初中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四、招生要求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保证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

  (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格遵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规定,严禁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学校招生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文化考试;严禁学校以培训学校考试结果作为招生录取依据,自觉维护教育形象。

  (三)各学校不得举办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特长生的特长班,更不得办快慢班、实验班、重点班和直升班等。

  (四)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文件要求。严禁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款物。严禁以跨区域招生为名,以任何形式收取择校费。

  (五)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小学班额一律不超过45人。

  (六)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教班、特教学校登记入学等形式逐步提高我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

  (七)要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要实行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

  (八)全面实行阳光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14]19号)精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招生工作开始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具体政策,每所学校划片范围、招生计划、程序时间、办学条件,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招生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结果等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招生纪律

  (一)规范办学行为,落实“双责制”

  在规范办学行为中,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辖区主管领导是辖区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严格自觉遵守教育管理法规制度,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辖区学校和教师,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

  (二)规范招生行为,落实责任追究制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招生工作负总责。对违规招生处理不力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评比。

  2.对违纪违规的招生学校,相应主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核减或取消其学校招生计划。

  3.对违纪违规的学校及其校长,不得推荐为先进、优秀评比对象;对具体组织或参与违规招生的教师在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评选和教师职称评定、先进个人评比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4.对在招生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意见的解释权属衡阳市教育局。

  衡阳市教育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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