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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 十条激励措施

来源: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09 11:35     
索引号 00000000/2022-19296 统一登记号 文号 石政办发〔2022〕10号
公布时间 2022-11-09 来源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石鼓区关于促进“个转企”“小升规”十条激励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根据《衡阳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衡政办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激励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

1.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企业开办实现“210”标准,即2个环节、1天内办结、0费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2.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持续推进企业“护航行动”,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全面强化援企服务措施,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要素保障、金融服务等主要困难。(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事务中心)

二、激发企业活力

3.开展创业帮扶行动。对本区户籍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五年内毕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首次创业成立小微企业(酒吧、网吧等行业除外)。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在我区实际运营1年(含1年)以上,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且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参保),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已享受市级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全面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贯彻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降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负担。落实个体工商户稳岗就业补贴,落实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企业开展以工代训补贴,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地租成本,引导平台企业降低不合理收费和抽成。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2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三、落实惠企政策

5.加大“个转企”培育力度。优化“个转企”手续办理流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支持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依法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保持“个转企”登记档案延续性、一致性。对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转为企业之日起,区财政三年内根据企业的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研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6.加大“小升规”扶持力度。将年营业收入与“进规入限”标准差距在20%以内的小微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每年遴选一批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推动其转型升级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对“小升规”过程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酌情予以奖补。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个奖励,其他规模以上企业给予2万元/个奖励。对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小升规”企业,区财政三年内根据企业的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研究。(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8.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降低贷款担保费率和保证金。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的方式,对重点培育企业加大信贷支持。落实“潇湘财银贷”政策,对纳入“白名单”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合作银行发放不超过500万元,时期不超过3年的免抵押、低利率的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事务中心、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合作银行)

9.实施市场推广行动。建立本地优质产品推介目录,对纳入的企业及其产品在政府采购中依法依规支持。针对小微企业实施价格扣除、评审优惠、两型产品、首购产品等政策优惠,帮助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10.给予“规上”企业统计报表质量奖励。企区有关部门对企业统计报表质量进行考核,相关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等方面达到要求,区财政安排每个企业1200元/年奖励金,由企业发放到统计人员。(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

本激励措施由区财政局牵头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上级出台的文件与本激励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家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本激励措施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