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7)62号《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简析
继去年中央层面发文以地方债取代土地储备银行贷款后,2017年我国将试点推出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62号文明确将允许各省级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合法规范方式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这是我国首次以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同时,该文的发布标志着地方政府储备土地靠银行贷款将成为历史。
62号文要点解读:
1、62号文针对的是专项债券。专项债券必须对应有专项收入的项目,但对于无收入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可通过PPP或政府购买服务来实现,该文并未明确。
2、62号文一大特色便是实现专项债券与项目的严格对应,而第28条第2款“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尚给人留下借新还旧的操作空间。
3、第32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但此条并未明确否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一级土地整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允许各省级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合法规范方式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这是我国首次以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标志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迈出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