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纪委《在全区开展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参与企业集资或收受企业干股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旷仁秋;副组长:颜志荣、尹祝亚、刘柳江;成员:各窗口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中心纪检监察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
二、清理对象
全中心工作人员。
三、清理范围
1、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包括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允许或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理或服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务地区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4、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允许或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理或服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5、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将自有资金向其所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出借,获取固定高额利息回报。
6、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其所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无偿或低息借款,损害企业利益。
7、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企业干股或变相干股分红。
8、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它证券投资。
9、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0、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清理程序
1、主动申报。我中心清理工作小组按清理工作要求,将主动申报表格发放至全体干部职工,由干部职工填写并签名后,由中心纪检监察收集保存。
2、组织清理。将清理结果及时报送区纪委。
五、工作要求
1、中心纪检监察室根据我中心职能制定好全中心清理工作方案并报区纪委。
2、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细致开展本次清理工作,不得漏报和瞒报信息。如果发现有漏报或瞒报的情况,将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3、在主动申报阶段,清理工作小组要讲明政策,申报对象主动如实申报且无严重违纪违规情节的,只纠错不追责;未主动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石鼓区政务服务中心
2016年3月12日